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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語翻譯及廚師申請要點 勞動部詳細申請辦法
2024/1/19
雇主聘僱移工從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申請「聘僱許可函/展延聘僱許可函」事宜(展延聘僱於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資格
雙語翻譯人員申請資格:
  • 一、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
    • 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50人聘僱1人。
外籍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申請資格:
  • 一、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二、任職於國內外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飯店或餐廳之任職期間不得少於1年。
  • 三、外國人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人數如下:
    • 受委託管理外國人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得聘僱廚師2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1人。
    • 受委託管理外國人200人以上未滿300人,得聘僱廚師3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2人。
    • 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300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100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1人。
上開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聘僱許可函/展延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9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或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 申請書:AF-018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1份
  • 受聘僱外國人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 審查費新臺幣3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外籍雙語者免附)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申請外籍廚師者免附)
    • 受委託管理移工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 於國內新聘僑外學生從事雙語翻譯工作者,須檢附聘僱許可日前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步驟五】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六】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入國15日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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